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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2月28日起小作坊不得酿酒 加工前需有生产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9日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制定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计划从2016年2月28日起,要求全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根据《目录》规定,本次禁止生产加工的酒类食品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下一步,市食药监局将组织全市系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排查,同时提醒消费者自觉不要购买小作坊生产的酒类食品,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1向食药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