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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编码:37***
  (二)实施机构:文登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三)审批对象:在文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
  (四)审批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五)审批条件
  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3)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4)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六)审查材料
  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应当向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七)审批证件:《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1年并实行年审制。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区(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九)审批收费:该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设立咨询岗位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①窗口接收。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联系电话:0631—8474604。
  ②信函接收。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邮编:264400,联系电话:0631—8474604。
  ③网络接收。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www.wdaac.cn/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区公安局窗口台账。
  3、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ww.wdaac.cn/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陆
  http://www.wdaac.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区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http://www.wdaac.cn/下载。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区公安局窗口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区公安局窗口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上传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上传审核文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区公安局窗口人员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wdaac.cn/)公开。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局窗口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公安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对区公安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区公安局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区公安局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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